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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标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标识行业协会 ,英文名:Henan province Mark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HPMIA,简称:河南标识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我省从事标识设计、制作、规划等相关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合业内相关企业、学术机构等,构建标识规划、设计制作沟通交流平台,提高河南标识系统设计的专业水准,促进本行业与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引导从河南制造到河南创造的改变,促进河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河南省,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向政府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制定有关的行业标准、参与政府采购的论证和咨询。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会员企业的产品检测、标准、信息等服务工作;   

(二)组织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进行国内外行业间经济技术交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方式的设计活动,交流经验,传播信息,活跃学术思想,促进专业建设和标识事业的发展;   

(三)接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并承担相关课题的研究,组织相关项目的论证、验收,协助政府对本行业的专业设计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协助政府对本行业专业人员的技能进行资格评审;   

(四)响应河南打造设计之都理念,为河南标识行业发展及会员交流、展示、会议、培训提供专业服务。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地方性的标识设计竞赛、评比、评奖,表彰奖励在本行业的设计实践、教学、研究、管理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机构和人员;   

(六)建设信息网络平台等,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研究和制定行业行为规范;   

(七)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遵守本会章程;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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